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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高危单位 未定期清理厨房烟道可罚1万元

近日,《吉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省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4年8月30日,公众可通过来信以及电子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jlsfzbxzfzc@163.com;通信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省政府综合楼,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法制处;邮编:130051。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下列单位:

  建筑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

  客房数150间以上的宾馆、饭店;

  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医院、福利院,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床位在15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

  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

  候车室(候机厅、候船厅)建筑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轨道交通站、汽车站、火车站、民用机场、码头;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

  设计总储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气体、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企业,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丙类物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总数1000人以上的企业;

  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配置6名以上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并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实行每日三班轮换工作制,始终保持2人在岗在位。

  依法不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的数量应当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进行配置,且不应少于单位员工总数的20%。

  火灾高危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场所,应当遵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验收、检查合格,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已经投入使用、营业的,应当停止使用或者营业。

  火灾高危单位进行外墙外保温施工,应当使用不燃保温材料。

  严禁火灾高危单位在生产、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施工或者使用可燃、易燃物品的装修施工;确需在生产、营业时间进行施工的,应当建设实体墙将施工区和生产、营业区进行防火分隔。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消防供水管道上未设置阀门正确启闭的状态标识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未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与城市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的;未按规定通过消防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消防安全管理,或者在管理平台中录入虚假管理信息的;未定期清洗厨房烟道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进行电气防火检测、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或者消防安全评估的;未与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签订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的。

咨询电话:400 897 8786